1.昌建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

2.福建省农业厅畜牧兽医综合处

3.福建省畜牧总站

 

 病死畜禽的处理,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病死畜禽的处理大多处于无序状态,有的被收购后批发或加工从而流入市场销售,有的因处理困难干脆随意丢弃,有的进行不彻底的焚烧或深埋,给畜禽食品安全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造成极大的隐患,业内人士都在探索解除隐患的办法。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组织有关人员赴台湾实地考察了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做法,并邀请台湾养猪协会秘书长等一行来福州,与省畜牧兽医学会、福州市贸发局、福州市畜牧兽医局、规模养猪场等业内人士专门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运行模式开展了交流、讨论和答疑。经过进一步讨论认为,台湾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1 台湾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的做法

 台湾全省生猪存栏约650万头,年出栏950万头左右。早期台湾病死猪处理也比较无序和混乱,经过近l0年时间,不断探索病死猪处理模式,总结并推广的化制处理模式在台湾从无到有,目前已基本形成比较成熟的运行机制。病死猪化制处理模式运行的主要要素是:政府监管,财政扶持,企业运作,协会协调,保险保障。

 病死猪的化制处理实际上包括养殖户养殖数量的登记和生产动态管理、生猪保险、病死猪的运输、保险的理赔确认、化制厂的设立、病死猪化制处理等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化制厂不仅作为病死猪处理的法定机构,同时也是屠宰厂废弃物,患猪、牛、羊、禽及水产品废弃物,疫情暴发时的病死畜禽及政府查获的非法畜禽产品等集中处理的场所,是一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的很好模式。主管部门(台湾地区农委会)根据养猪场分布情况及区域管辖权等合理规划化制厂的布局,目前全台共设有6家化制厂。化制厂由企业或自然人投资,政府扶持,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必须按照法规要求执行病死猪清洁化制任务。化制厂通过对病死猪的处理生产油脂(猪油)和肉骨粉,获得部分利润,病死猪经过化制大约可获得30%的肉骨粉和005%~008%的油脂。当然更重要的生存条件是政府的补助。台湾政府扶持设立化制厂的做法是根据化制厂设计生产规模,编制投资预算,政府按投资总额一次性补贴60%以上的建设资金,业主出资一部分,同时,政府负责协助业主取得土地使用权。化制厂建成后原则上由业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当经济环境不好,肉骨粉和油脂价格很低或发生重大疫情时,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化制厂适当补助。

 生猪的保险是实现病死猪集中化制处理的核心,只有当保险对病死猪的赔偿额超出其违法上市销售所得时,该模式方可生存。整个病死猪的处理流程与保险的签定、确认、理赔是紧密配合的。台湾绝大部分养猪场的所有在养的猪均要求参加保险,目前保险率己达90%以上。每头猪保险费324元新台币(75元人民币),其中政府给予补助70%,农户仅负担30%。养猪场的养殖头数由乡镇农会负责办理核保清点,收取保费,上交保险公司,农会同时负责代为办理理赔事项。结合保险需要,规模化的猪场所有存栏猪数变化均需适时登录政府设置的用于动态监控计算机网络数据平台,防疫部门在每个化制厂派驻一名工作人员开展防疫监督工作并承担保险的鉴定和理赔确认。政府也利用网络监控系统来实现保险的准确理赔和对病死猪流向的有效监控。根据运输路线和运输病死猪数量等情况,由政府出资购买病死猪专用运输车,作为收集病死猪之用,每台车辆装备有自动升降装卸病死猪的设备、吊秤、车辆消毒设施等,每台车约需30万元人民币。该运输车辆交由该地区养猪协会经营管理,车辆的所有权同时属于协会。车辆的运行和维护费用来自3个部分,第一为政府补贴,每台车每年费用约12万元人民币,第二是与化制厂签约的养殖户每存栏1 000头猪上交250元人民币,第三部分为化制厂按照每千克03元人民币的标准补贴油费。

 养猪场出现病死猪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做好理赔所需记号后将病死猪放置猪场外的固定地点即可。为方便病死猪的装运,同时避免造成二次污染,政府出资给每个养殖场一个圆筒供其放置病死猪,该圆筒与集运车的自运装卸设备配套,实行自动装运。为防止司机在运输过程中将病死猪丢弃或贩卖,每辆车均安装了卫星定位系统,该GPS系统由环保部门出资安装,防疫部门会根据猪场分布和化制厂的位置优化车辆行车路线,所有车辆每天均按事先设计好的固定线路收集病死猪,什么时间到达什么猪场基本十分准确,犹如公共汽车的运行模式,到站时间应比公交准确。对于那些比较偏远或比较分散的地区,为避免因运输路途太远或运输数量不足造成成本增加,政府出资建设专用冰库,养殖户将病死猪送到冰库保存,一周或更长时间集中运送一次,每座冰库投资约6070万元人民币,交由协会管理。

 养殖户的病死猪正常情况下是无偿地交给化制厂处理,但有时货源不足时,或与相邻化制厂问的竞争,也会花少量的钱给养殖户购买。

 病死猪化制处理成功运行,需要政府部门强有力的介入和配套法律法规的保障,台湾地区有《畜牧法》、《废弃物清洁法》、《食品卫生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养殖户病死猪必须依法按照委托化制或自行掩埋(焚烧)处理。委托化制的养殖户应与化制厂签定《委托清除集运合同》,自行掩埋或焚烧处理的应向防疫部门申请审批,否则养殖场所有证件不予办理。如果病死猪不依法处理,对外销售,最严重的处罚是判处有期徒刑,没收非法所得,追缴个人名下所有财产。为保证病死猪处理的运行效果,杜绝病死猪上市,同时政府成立稽查机构,监督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每年编列专项预算,用于养殖户的宣传教育,促使养殖户从思想上认识病死猪对养猪业和群众身心健康的不利影响,教育养殖户积极主动参与保险,积极主动将病死猪交给化制厂化制处理。该项工作同样由各级养猪协会承担。化制厂的投资概算,按照每12 h平均处理50 t病死猪(最大日处理量为100150 t)规模的化制厂,不含土地等费用,仅设备投入就约需2 500万元人民币。

 2 福建省病死畜禽处理现状

 近几年福建畜牧业快速发展,并呈现以生猪为主的格局。据统计,2008年猪肉产量1366t,比上年同期增长112%,占全省肉类产量的806%。全省生猪出栏l 8401万头,接近台湾的2倍,存栏1 3241万头,比上年同期增长154%;能繁母猪存栏1315万头,比上年增长33%,并有继续增长的趋势。生猪调出量大幅度增加,去年外调广东、浙江等地区超过350万头。家禽生产发展也非常迅速,2008年家禽存栏数9 339-3万羽,出栏19 91766万羽,近年外销肉禽达2 0003 000万羽。根据调查,近年来,我省生猪、家禽平均死亡率为10%、13%。据此测算,全省每年约死亡生猪310万头、家禽3 800万羽。死亡畜禽中,幼畜或雏禽的数量占到总量的80%左右。畜禽死亡数量的分布与畜牧业生产发展情况密切相关,畜牧业越发达、畜禽饲养量越大的地区,畜禽死亡的数量就越大。

 根据我省畜牧业发展现状,按生猪年饲养量450万头以上、200 450万头之间、以及200万头以下3种类型划分,饲养量大的地区有龙岩、福州、漳州、泉州,中等规模的有南平、三明、莆田,较小的有厦门、宁德。按照生猪年饲养量100万头以上或家禽年饲养量1 000万羽以上标准划分的的重点县()有:新罗、福清、上杭、延平、永定、武平、光泽、荔城、永安、南安、龙海、长汀。

 近年来,我省各地开始重视对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但是全省各地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不同。比如,漳州市政府推广“无害化处理池”(简称“毁尸坑’,)处理病死畜禽的模式取得一定成效。无害化处理池是指在符合防疫规范的地点,挖一定深度的坑,砌上砖墙,水泥顶盖密封,留一投料口,施加消毒剂,让动物尸体在池内自行腐烂消化,实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具体做法是,首先市政府专门制定并发布《关于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的通告》和《漳州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及管理方案》,要求建设覆盖全市重点畜禽养殖区域的无害化处理池3l0口以上,到2009年基本建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网点及管理体系。其次市财政在并不宽裕的情况下,拨出专款,按建设每口30 m 的无害化处理池给予5 000元的补助标准,县()、乡镇配套,竣工验收后拨付。第三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跟踪落实。无害化处理池特点是造价不高、处理方法简单、处理量大,被大多数畜禽养殖无公害认证企业所采用。缺点是占用土地,处理不当可能造成土壤及地下水的二次污染,同时达不到废弃资源开发利用的目的。

 总体来看,福建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尚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缺乏相应配套法律法规,给执法带来困难。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有关要求,凡病死畜禽

 必须采取深埋、焚烧等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移,但实际情况是病死畜禽大部分发生在农村散养户,部分养殖户防疫意识比较淡薄,他们为减少经济损失,对病死畜禽变卖处理,销售给不法商贩,流入市场。对无法变卖处理的,则胡乱丢弃于溪流、河道、水库或荒坡,造成环境和水源污染以及疫病传播的潜在危险。《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但法律罚则不够具体细致,缺乏可操作性。再者,基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执法力量不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大量工作在基层,乡镇兽医人员不仅要承担防疫、检疫、执法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工作压力较大,疲于应付,对病死畜禽和检疫的不合格动物及产品如何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有力量全程监督;对不法分子经营、加工、销售病死畜禽的行为,也因进行调查、取证的难度大,而存在打击不力的问题,致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有关规定形同虚设。另一方面,由于财政补贴不到位,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举步维艰。如何解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费用,是一个必须面对和要正视的问题。

 3 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政策建议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从机制和体制上为这项工作的有序推进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组织保障和资金保障。我们不可照搬台湾的做法,但可以借鉴其有益的部分。结合福建省的实际,对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3.1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企业参与的推进机制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关系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公共环境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及人民的身体健康,政府必须及早引起重视并给予大力的支持,主导开展这项带公益性质的事业。政府应指定有执法权的、协调能力强的部门为责任主办部门,主要负责提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规划, 向当地政府提出工作报告,牵头相关部门抓好落实。同时,政府还应引入企业参与,这样不但可以降低行政运作成本,而且可以遵从市场规律,在市场经济的轨道上实现持续运行。这也是台湾经验之一。鼓励企业在适当的地方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化制厂。目前从事这一行当的企业比较成熟的不多,台湾有一家化制企业很愿意到福建投资建厂,但要求政府给予投资补助。大陆也已经有这样的专业的化制企业。可以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招标的办法,选定适合的化制企业(包括台湾的化制企业)参与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3.2 建立财政持续扶持的制度因这项工作涉及公

 益性并需要花费不少的财力,因此,财政的持续扶持尤为重要。可以由具体承办部门提出预算方案,包括畜禽养殖保险、基础设施投入等,经过论证等必要程序,将无害化处理中政府应承担的经费列入财政专项,保证足够的财政扶持力度,同时确保专项经费准时、足额到位。

 3.3 制定相应配套的法规依据《动物防疫法》,省政府制定细化、具有可操作性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配套法规,尤其要明确不按照法律法规处理病死畜禽的处罚条款,同时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严厉查处和杜绝收购和贩卖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还要扩大宣传,深入细致的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使每个养殖户掌握《动物防疫法》和省政府的配套法规,充分了解违法的危害和违法的成本,明白销售病死畜禽对自身健康和行业可持续发展造成的不良后果。同时设立公布执法监督电话,设立适当的举报奖励措施,形成守法执法互动,充分发挥法规的效力。

 3.4 积极推行政策性养殖保险养殖保险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关键环节,政府应参照现行的母猪保险模式,探索一种政府、保险公司、养殖户等各方责任与利益的平衡模式。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依据购买价格、饲养成本协商确定,政府提供保费补助(浙江省政府生猪保险保费比例为45),保险责任主要是口蹄疫、猪瘟、猪肺疫、猪链球菌病、蓝耳病、流行性腹泻以及火灾、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生猪死亡。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实现所有猪只的保险,只有病死畜禽获得的赔付与其销售所得相当时,才会杜绝养殖户销售病死畜禽。

 3.5 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推进方法福州市政府已将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列入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主要工作之一,并开始筹划病死畜禽集中化制的无害化处理模式。由贸发、畜牧兽医、财政等部门共同提出了相应的规划,正在进一步论证后付诸实施。我省可以在福州市先行开展试点,并给予适当的支持和补助促成试点成功,为省里制定规划和出台法规提供经验,有利于在全省得到有效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