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草种进(出)口审批、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等四项行政审批事项已于2014年下放至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下放以来,我司对做好草原行政审批调整后续衔接工作和下放草原行政审批相关工作做出明确部署(农牧草便函〔2013〕75号、农牧草便函〔2014〕32号)。为继续推进已下放草原行政审批监管服务工作,规范行政审批管理,现请各地对已下放草原行政审批开展全面自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查范围

  已下放的四项草原行政审批工作。

  二、自查内容

  已承接草原行政审批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管理、审批流程、制度建设、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及防控措施等)、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三、具体要求

  请你厅(局、委、办)高度重视,对照自查内容仔细梳理,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落实。并请将自查整改情况于5月13日前正式报送农业部畜牧业司(同时电子稿发邮箱)。

  联 系 人 :张金鹏

  联系方式 :59193203、59192837(传真)

  E-mail :xmjcyc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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