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代替GB 16321—1996《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16321—1996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按照GB/T1.1—2000对标准文本格式进行了修改。
——对原标准结构、定义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包装、标识、贮存及运输要求;
——取消了总糖、总固体和酸度指标:
——参照GB4810《食品中砷限量卫生标准》增加了总砷指标:参照GB 14935《食品中铅限量卫生标准》修改了铅指标。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16321——199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辽宁省卫生监督所、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春明、王旭太、余挺、姜培珍、胡志坤、曾寿赢、殷忠。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本标准于1996年首次发布。
GB 16321-2003
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乳酸菌饮料的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包装、标识、贮存及运输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奶、奶粉或辅以植物蛋白粉等为原料,经乳酸菌发酵加工制成的具有产品相应风味的未杀菌或杀菌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食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T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 5009.186 乳酸菌饮料中脲酶的定性测定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未杀菌型乳酸菌饮料
产品经乳酸菌发酵、调配后不经杀菌制成的产品。
3.2
杀菌型乳酸菌饮料
产品经乳酸菌发酵、调配后再经杀菌制成的产品。
4 指标要求
4.1 原料要求
原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指标
4.2.1 色泽
呈均匀一致的乳白色,稍带微黄色或相应的果类色泽。
4.2.2 滋味和气味
口感细腻、甜度适中、酸而不涩,具有该乳酸菌饮料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4.2.3 组织状态
呈乳浊状,均匀一致不分层,允许有少量沉淀,无气泡、无异物。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的规定。
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2695的规定。
7 包装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8 标识
定型包装的标识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9 贮存及运输
9.1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9.2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10 检验方法
10.1 感官指标
将塑瓶(杯)盖开启,首先嗅其气味,尝其滋味是否正常,继而徐徐倾倒在洁净烧杯(或无色玻璃杯内),仔细观察其色泽及组织状态等是否正常。结果应符合4.2的规定。
10.2 理化指标
10.2.1 蛋白质:按 GB/T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10.2.2 总砷:按 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10.2.3 铅: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10.2.4 铜:按 GB/T 5009.13规定的方法测定。
10.2.5 脲酶试验:按 GB/T 5009.186规定的方法测定。
10.3 微生物指标
按 GB/T 4789.21规定的方法检验。